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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上)

时间: 2021-07-10    浏览量:  1409    

5月25日晚,特斯拉官微发布消息:已在中国建立数据中心,以实现数据存储本地化。



公众形象一向傲慢的特斯拉这回这么乖巧,反应这么神速,官微里提到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究竟是什么内容,值得我们来回顾一下。


2021年5月12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在智能汽车的数据安全问题越来越让人关注,《规定》作为中国第一个汽车行业数据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解决的就是和汽车相关的数据应该如何收集、传输、处理和存储的问题


我们来对《规定》的重点和亮点进行解读:


一、谁必须遵守?


根据意见稿第二条,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生产、销售、运维、管理汽车过程中,收集、分析、存储、传输、查询、利用、删除以及向境外提供(以下统称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运营者


第三条明确了运营者的定义:


概念定义
运营者指汽车设计、制造、服务企业或者机构,包括汽车制造商、部件和软件提供者、经销商、维修机构、网约车企业、保险公司等


评析


1. 对汽车数据的监管已经覆盖到汽车行业全产业链,值得注意的是,网约车企业也明确被@


2. 有些主体没有提及,像购车环节必不可少的汽车金融机构,比如提供汽车贷款的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机构等,但按逻辑,所有汽车相关的生产商和服务提供商应该都是要受到监管的。


二、“重要数据”是什么?


根据规定的规定,汽车数据主要包括两部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


个人信息包括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的个人信息,以及能够推断个人身份、描述个人行为等的各种信息。这和《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定义类似,没有什么大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重要数据”,这个概念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2017评估办法》”)以及2019年《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都有过笼统描述,但规定是第一次明确列举了重要数据的范围:


概念定义
重要数据(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
(二)高于国家公开发布地图精度的测绘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道路上车辆类型、车辆流量等数据;
(五)包含人脸、声音、车牌等的车外音视频数据;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评析:


1.  一直有网传,特斯拉被禁止进入机关大院,现在终于出现明确的法规支持了


2.  自动驾驶离不开高精地图,自动驾驶是智能汽车的必然趋势,相关企业头上被套上紧箍咒;


3.  根据这一条,凡是外置摄像头、雷达传感器记录的数据,如果没有脱敏处理,都会被划到“重要数据”的范围,这些相关企业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


三、数据处理的原则


第6条提出了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几项基本原则,即车内处理原则、匿名化处理原则、最小保存期限原则、精度范围适用原则和默认不收集原则,基本上是《网络安全法》《个保法草案》和《数安法草案》中规定的正当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的进一步的细化:


原则具体内容
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
匿名化处理原则确有必要向车外提供的,尽可能地进行匿名化和脱敏处理
最小保存期限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分类型确定数据保存期限
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
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每次驾驶时默认为不收集状态,驾驶人的同意授权只对本次驾驶有效


评析:


1.  车内处理,在实践中,除了车内存储设备,不少企业会把汽车数据存储在远程信息服务平台云端进行处理。如果规定最终稿对于“车内”的定义仅限于车内存储设备,相关企业会相当脑壳疼;


2.  匿名化和最小保存期限,技术上实现并不难,但对企业的数据存储、分类和脱敏处理有比较高的要求;


3.  精度范围这条要求就很高了,摄像头和雷达的覆盖范围、分辨率在不同场景下要求不一样,该怎么切换?还是一律从高?


4.  默认不收集强调驾驶人对单次授权的控制,但如果太频繁,估计驾驶人自己会嫌烦。


四、个人信息处理


第七到第十条分别对车内车外两种场景的个人信息收集做了规定:


场景
要求
车内场景第七条  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负责处理用户权益责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收集数据的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音视频等,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收集每种类型数据的触发条件以及停止收集的方法;
(二)收集各类型数据的目的、用途;
(三)数据保存地点、期限,或者确定保存地点、期限的规则;
(四)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法步骤。
车外场景第九条  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上难以实现的(如通过摄像头收集车外音视频信息),且确需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对这些画面中的人脸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评析:


1.  强调了驾驶人的知情权和控制权;


2.  汽车摄像头收集车外音视频信息的合规问题一直是个绕不过的坑。这些信息对于辅助驾驶或自动驾驶功能是必需的,但车开在马路上,摄像头会捕捉到无数个路人甲的脸,怎么去获得每个路人的同意?在现实中根本很难实现;


《规定》提供了解决方案,即只要进行脱敏处理,比如删除能够识别人脸的画面或对人脸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即可。

 

(未完待续)

本文作者:曾芳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