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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新规定

时间: 2019-01-11    浏览量:  885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新规定

 

2019年1月1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该决定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2002年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值得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两部分,承包人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进行互换,或者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进行经营。

 

二、对耕地、草地和林地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耕地在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在三十年至五十年的承包期届满后相应延长,林地在三十年至七十年的承包期届满后也相应延长。

 

三、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明确了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受流转方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当事人可以为此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作者:庄宏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