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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用分配的利润再投资可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时间: 2018-01-03    浏览量:  59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于2017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将追溯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在该通知执行前,除了适用的税收协定/安排可能给予的优惠待遇政策外,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原则上都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但该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包括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增资、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许可方式的权益性投资),满足规定条件的,可就分配的利润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相关税款将由境外投资者在其日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以该等利润进行的投资时再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

 

  根据该通知,要享受以利润进行直接投资而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待遇,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按照该通知,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本通知的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很显然,该通知可以起到鼓励外商将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在中国同时减少外汇流出的作用。

 

本文作者:李作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