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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捷--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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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域:海商海事

徐捷律师(高级顾问)


学历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硕士

上海海事大学 经济学学士

 

执业经历

徐捷律师于1982年至1993年在上海海事法院任审判员、海商庭副庭长,1987年至1988年在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学习,1990年至1991年任中国海商法协会海商委员会副主任,1991年至199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派往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学习, 1993年至2000年在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2000年至2012年组建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任主任高级合伙人,2012至2016年参与主持浩英所与协力所合并工作,后任协力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租船合同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造船修船合同纠纷、海事侵权纠纷、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诉讼保全案件的处理等。

 

社会职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上海对外贸易大学                   客座教授

上海海事大学                       客座教授 / 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理事

中国国际法协会                     会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法律顾问团       成员

上海法官协会                       会员

上海法学会                         会员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境内代表业绩

- 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成功处理“白云山”浮船坞所有权确权纠纷案,案件所涉标的价值上亿,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归属的重大历史问题的处理,为中远集团圆满完成其对“白云山”浮船坞所有权的确权;

 

- 代表中国船厂成功处理国内首例修船过程中发生的沉船事故纠纷案(M/V “ALTIS”),案件诉讼标的6200万元。经中国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中国船厂完全胜诉、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首次在中国司法体系确立船厂和船东对在修船舶责任承担的归属原则;

 

- 代表中国船厂成功处理“普拉吉特”轮船舶搁浅事故纠纷案(M/V “LOK PRAGATI”),案件诉讼标的8400万元。该案经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三级法院均认定中国船厂完全胜诉,为中国船舶企业成功避免近亿元经济赔偿责任;

 

- 代表中国船厂在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处理其与希腊船东关于“罗度士”轮(M/V “GRAND RODOSI”)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5740万元,案件同时涉及中国及美国两大法域诉讼程序,最终判决结果为中国船厂完全胜诉,希腊船东在中美提起的全部诉讼程序均被驳回;

 

- 代表中国港机企业在大连海事法院成功处理“幸运港”轮(M/V “LUCKY HABOUR”)触碰渔网事故,标的5821万元,案件涉及23家渔业养殖户申请扣船,通过与养殖户一个多月的连续谈判,为委托人成功降低近5000万元经济赔偿责任;

 

- 代表中国港机企业在上海海事法院成功处理其与交通部上海打捞局之间关于“3.1”岸桥落海事故,案件标的4304万元,最终判决结果为委托方完全胜诉,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代表中国港机企业成功处理其与保险人之间关于“10.30”营口港门机落海事故,该案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保证条款效力问题在中国海商法学界引起巨大争议。案件历经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各级法院的所有诉讼程序中委托人均获得胜诉,为委托人成功获得2118万元保险赔款;

 

- 代表中国港机企业在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处理其与保险人之间关于“5.17”港机损坏事故保险赔偿纠纷,成功为委托人获取5845万元保险赔款;

 

- 代表中国港机企业成功处理其与保险人之间关于“10.6”门机落海事故保险索赔纠纷,该案因存在较大争议历经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长达五年的审理,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获取2233万元保险赔款;

 

- 代表中国港机企业成功处理其与保险人之间关于“4.14”桥吊前大梁坠落事故保险索赔纠纷,该案就工艺不善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成功为委托人获得全部保险赔款924万元;

 

- 代表中国肥料企业成功处理其在武汉海事法院与国外船东关于英国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纠纷,案件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层层请示,最终伦敦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及执行,成功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

 

- 代表马士基公司在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处理其与天津外轮代理公司无单放货纠纷,该案历经中国法院十年审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中国法院的全部支持;

 

- 代表伊顿中国处理“3.31”火灾事故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2100万,经中国两级法院审理,伊顿中国完全胜诉,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等。

 

境外代表业绩

- 代表中国船厂成功处理“兰花”轮(M/V “CHEM ORCHID”)船舶改装纠纷所涉英国伦敦仲裁程序,为中国船厂成功从境外获得3075万元赔款;

 

- 代表中国船厂成功处理“宇宙挑战”轮(M/V “UNIVERSAL CHALLENGER”)在全球的扣船及在英国伦敦的仲裁及执行程序,为中国船厂成功从境外获得1051万元修理费;

 

- 代表中国航运企业成功处理“永旺”轮(M/V “YONGWANG”)在新加坡高等法院遭扣押及诉讼案件,为委托人实现全部诉讼目标;

 

- 代表中国船厂成功处理“SUPER M2”海洋工程项目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所涉破产程序,为中国船厂成功收取全部合同价款;

 

- 代表中国船厂成功处理“汉丁”轮(M/V “EW HARTING”)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所涉破产程序,中国船厂向美国法院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支持;

 

- 代表中国船厂成功处理“罗度士”轮(M/V “GRAND RODOSI”)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所涉“B规则扣押令程序”,成功为中国船厂解除美国法院司法扣押程序等。